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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7-03-01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本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加快改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的文件精神,就扶持促进本区金融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对象为金融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如:福建省分行(分公司)、厦门市分行(分公司),下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类金融企业。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金融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经营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类金融企业”,是指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他经认定的创新型金融及服务、中介配套机构。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等。

第七条本意见所称“金融人才”,是指现任职于金融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企业任命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或企业,除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本区新引进并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企业还应在本区缴纳税收。

(二)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八年(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少于五年),并且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开办奖励

(一)金融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奖励

(1)银行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法人机构在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保险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3)证券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4)其他金融法人机构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5)金融法人机构分支机构

金融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境外银行代表处给予奖励30万元。

(6)外资(含厦外合资)金融法人机构及一级分支机构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法人机构在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

金融法人机构及一级分支机构除享受上述第九条相关优惠政策外,在市级有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就其自用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五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享受补助的企业租、售给其集团内部关联单位的除外),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亿元以上(含)的,奖励200万元。

(三)类金融企业

1. 注册资本奖励

(1)信托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含)的,奖励300万元;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10,0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2)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5,0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3)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2,5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4)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2,5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5)供应链金融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1,5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6)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5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产管理公司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2,5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7)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

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15,0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8)其他创新型金融及服务、中介配套机构

经认定属于其他创新型金融及服务配套机构,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累计达2,500万元,可开始申请奖励。

2. 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类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出资金额)达100,000

万元的,其他类金融企业自设立起营业额或投资额达200,000万元的,在市级有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就其自用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股权投资类企业三年、其他类金融企业五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享受补助的企业租、售给其集团内部关联单位的除外),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十条增资和经营奖励

(一)注册资本金增加并实际到资部分,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标准的50%给予增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增资奖励的机构或企业在增资前应达到本意见第九条开办奖励规定的最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享受增资奖励。

(二)符合本意见认定条件的机构或企业,可按《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4〕89号)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享受三年奖励。

(三)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不含政府、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出资部分)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在市级有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50万元经营奖励。

(四)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本区企业或项目投资额(不含政府、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或达到单只基金规模的20%以上(含20%)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

(一)引进的金融人才,对机构或企业中任职、符合《湖里区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在薪酬补贴、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引进的金融人才,入选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

计划的,如在本区购房并实际居住,在市级安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三)符合本意见的机构或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1)任职满一年的金融人才,(2)在本区内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年薪高于30万元、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人才,可按《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4〕89号)人才奖励政策享受三年奖励。领取奖励时,该人才必须仍为在职员工。

(四)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机构或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奖励或补贴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区商务局负责对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或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每年,区商务局对企业工商登记、税务信息,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机构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区级扶持部分;与本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机构或企业经营类型符合上述多条开办奖励条件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机构或企业,年度可享受各类税收扶持(个人所得税奖励可予以剔除),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入税收的区级留成总额。

第十七条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或企业,因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的,暂停发放奖励或补贴。经审查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所得。

第十八条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或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机构或企业未按承诺履约,由税收受益街道负责

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营奖励资金按应奖励金额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其他机构或企业开办奖励、增资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资金按应奖励金额20%的比例,分五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引进的外资项目或有发展潜力、上规模的项目,可个案处理,由区商务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2月1日起生效,试用期一年。2016年1月1日以后引进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经认定为重点项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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