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主要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3
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进口设备凡符合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购买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设备,符合有关条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发行,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按离岸价及微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税金,从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金中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金先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不够抵的,再由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来厦门投资,或从厦门取得的收入,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