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投资优惠政策(一)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3-26
优惠政策(一)
>>投资政策(外资部分)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进口设备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内资部分)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节选)
放开经营领域,政策一视同仁。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放开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经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
放宽工商登记,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上限参照国内同类型城市。
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由同级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节选)
留学人员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
科技人员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其当年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投资额。